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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妨害公务案)_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一部刑诉〔2020〕Z928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9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惠来县**镇**区**巷**号现住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街**号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1日7许,被告人林某某醉酒拿着一块石头到广州市越秀区瑶池大街43号-8号喜洋洋便利店砸烂柜台,强行拿走便利店内的饮料(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元)离开该店,在越秀区瑶池大街26号路上手持一条木棍打伤过路行人严某某的脖子。公安机关接报警后指派民警庞某某等人到现场处警,期间被告人林某某用脚踢向警察庞某某及警车,造成警车的车门变形、拉手脱落(经维修费用为人民币824元),当天被告人林某某被公安人员控制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严某某、庞某某无明显损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抓获经过、被害人伤情照片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伤情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林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月伟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

2.本案卷宗材料共4册,光碟6张。

3.证据开示表、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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