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772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3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晋江市**镇**路**号**幢**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8年1月30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2018年2月14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4月3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因取保候审期间多次传讯未到案,于2019年3月22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8日下午,被告人林某某多次将晋江市**镇**城**苑23幢B单元客梯、货梯内的监控摄像头掰歪,致监控无法正常拍摄电梯全景,影响小区物业安保管理秩序。2018年1月29日8时许,晋江市**镇**城**苑物业人员就此向晋江市公安局报案,后被告人林某某于10时许再次将**苑23幢B单元货梯的监控摄像头掰歪。2018年1月29日10时30分许,晋江市公安局民警许某甲、郑某某、游某某及陈某某、林某某、许某乙、张某某等工作人员至晋江市**街道**路**附近路段,依法对涉嫌扰乱单位秩序案的违法嫌疑人林某某进行传唤,被告人林某某拒不配合并使用暴力抗拒,将许某甲、陈某某等工作人员抓伤、咬伤。后被告人林某某被扭送至晋江市公安局安海派出所。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许某甲、陈某某的损伤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监控视频截图、伤情照片、疾病证明书、工作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张某某、游某某、许某乙、林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许某甲、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6.辨认笔录:证人、被害人辨认被告人的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执法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文
检察员:许团圆
检察员:王璜瑜
2019年4月12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录像光盘三张。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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