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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容留、介绍卖淫案)_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狮检一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5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为福建省永春县,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石狮市,现住石狮市**路**号**小区**幢**梯**室。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石狮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告知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4日下午,被告人林某某通过微信联系的方式介绍卖淫女李某某在其名下的石狮市**路**号**小区**幢**室卖淫1次,从中牟利人民币200元;

2.2020年1月17日凌晨,被告人林某某通过微信联系的方式介绍李某某在石狮市**酒店**客房卖淫1次,从中牟利人民币150元;

3.2020年1月17日凌晨,被告人林某某通过微信联系的方式介绍李某某在石狮市**酒店**客房卖淫,但李某某与嫖客未达成交易;

4.2020年1月17日傍晚,被告人林某某通过微信联系的方式介绍卖淫女王某某在其名下的石狮市**小区**幢**室卖淫2次,从中牟利人民币600元;

5.2020年1月17日晚至次日下午,被告人林某某通过微信联系的方式介绍王某某在石狮市**酒店**客房卖淫3次,从中牟利人民币600元。

2020年1月18日下午,公安人员在晋江市**镇**小区**栋**室抓获被告人林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工作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等笔录:石狮市公安局制作的扣押、提取等笔录及被告人林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容留、介绍2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至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狮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许荣樟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扣押于石狮市公安局的涉案财物请依法判处。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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