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Z1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4052319********,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南澳县,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广东省南澳县**镇**路**巷**号,现住广东省南澳县**镇**路**巷**号。因吸食毒品,于2007年7月1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六个月;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1年11月2日、2014年3月11日、2020年4月21日被南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7月28日被南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5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南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3日被南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南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南澳县法律援助处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2日、3日,被告人林某某先后三次在其位于南澳县**镇**路**巷**号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蔡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汕头市公安监所深挖案件情况报告表、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后宅镇新乡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照片;
2.证人蔡某某、吴某某、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辨认笔录:南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多次容留他人注射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且其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属于毒品再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奕驹
2020年7月16日
附:1.本案被告人羁押在澄海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2册;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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