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二部刑诉〔2020〕Z17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吴川市,住广东省吴川市**镇**村**号**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吴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6月10日凌晨被告人林某某在其位于吴川市**镇**村的住宅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肖某某吸食毒品冰毒。2020年6月10日下午,林某某又在其居住位于吴川市**镇**村住宅的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肖某某吸食毒品冰毒。后林某某、肖某某在林某某住宅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验,林某某与肖某某的尿液样本均呈冰毒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肖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他人吸毒而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表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水洲
检察官助理:李均
(院印)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7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