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邻检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村**组**号,现住四川省邻水县**镇**路**号**栋**楼。因吸毒,2013年12月9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处以社区戒毒;因吸毒,2019年11月26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因吸毒,2019年12月9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处以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邻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邻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1日晚上,被告人林某某在其位于四川省邻水县**镇**路**号**栋**楼出租房内容留了文某某、文某甲、范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文某某、文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等笔录;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建
检察官助理:张君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在邻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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