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检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841981********,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高新开发区**居委会**作业区**队**幢**号,住肇庆市高新区**小区**栋**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次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7日凌晨,被告人林某某在其开设的位于肇庆市大旺区**公寓**房内容留刘某某、陈某某、钟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林某某到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住宿登记单、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证人成某某、刘某某、陈某某、钟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芳
检察官助理:张丽君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的联系方式为134********。
2.案卷材料贰册、散件肆页、光盘贰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叁份,《取保候审决定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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