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公诉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091979********,汉族,中专文化,住揭阳市**村**号。因吸毒于2016年8月11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9年5月28日被揭阳市公安局产业园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9年6月10日被揭阳市公安局产业园分局强制戒毒二年。因容留他人吸毒嫌疑,于2019年10月30日被揭阳市公安局产业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揭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6日被揭阳市公安局产业园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产业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经请示揭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后于2020年1月10日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5日至5月3日期间,被告人林某甲弟在揭阳市榕城区**办事处**村**围其住宅内,容留吸毒人员林某乙吸食毒品海洛因共三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书、户籍证明、其他证明材料;2.证人林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冬松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光盘2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证据开示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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