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经审查认定:2019年6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其暂住使用的武冈市**镇**栋**号,容留刘某某、伍某某、陈某某一起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资料、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证人刘某某、伍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称量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武冈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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