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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19〕177号

被告人林某某,绰号“瘦瘦”、“帅帅”,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81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武冈市********号附**号,现暂住武冈市******房。无前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被武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经审查认定:2019年6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其暂住使用的武冈市**镇**栋**号,容留刘某某、伍某某、陈某某一起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资料、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证人刘某某、伍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称量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武冈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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