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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4524281993********,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贺州市富川瑶族自治县**镇**街**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6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广西富川县**酒店其开设的**号房内,提供毒品冰毒及吸食毒品所用的工具,邀请毛某某、周某某(未成年人)、翟某某在该房间内吸食毒品。当日17时左右,公安机关在该房内将林某某、翟某某、周某某、毛某某查获,并在房间内提取吸毒工具“冰壶”一个。经胶体金法检测:林某某、毛某某、周某某、翟某某甲基安非他明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理,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阳

检察官助理:闫润民

2020年9月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附卷移送。

4.《量刑建议书》壹份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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