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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57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81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镇**村**村路**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6日逮捕。

辩护人:董武发,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1********,联系方式:13430******。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林某某及陈某甲、陈某乙(两人已判刑)三人合伙租住深圳市龙岗区**路**巷**号**房,自2018年7月至11月27日期间,被告人林某某伙同陈某甲、陈某乙在该住处多次容留陈某丙、赖某某(另案处理)吸食冰毒。

其中,林某某、陈某乙、陈某甲、三人共容留陈某丙吸毒四次,分别是2018年10月初一次、10月中旬一次、11月中旬二次;2018年11月15日,林某某、陈某乙、陈某甲三人容留赖某某吸毒一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经历比对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记录、租房合同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丙、赖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行

2020年335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在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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