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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尤检一部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993********,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尤溪县**乡**村**号,现住尤溪县**镇**号楼**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临时羁押于浙江省海宁市看守所,同年7月6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尤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尤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同年8月28日、9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林某某在其尤溪县城关镇尚品小区6号楼906室家中儿童房内容留胡某某与其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下同)。

2.2020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林某某在其尤溪县城关镇尚品小区6号楼906室家中儿童房内容留胡某某与其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

3.2020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林某某在其尤溪县城关镇尚品小区6号楼906室家中儿童房内容留胡某某与其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

2020年6月24日,被告人林某某在浙江省海宁市许村镇孙桥村欧胜宾馆南侧沙县小吃店铺内被浙江省海宁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抓获经过、羁押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赖某甲、赖某乙、刘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检查、扣押、辨认等笔录:公安机关依法检查被告人林某某手机的笔录、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林某某手机的笔录、被告人林某某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二年内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爱梅

检察官助理李晓敏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尤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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