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361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2051957********,汉族,文盲,居民,户籍所在地厦门市集美区**路**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赌博,于2010年12月24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罚款5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1月6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龙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7日至5月26日间,被告人林某某先后三次在厦门市集美区**路的“**宾馆”、漳州市龙文区“**酒店”容留赵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指定管辖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龙海市公安局制作的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明知他人吸食毒品冰毒,仍先后三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跃明
检察员:林文森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其住处,联系方式:13950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共130页。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