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二部刑诉〔2020〕307号
被告人林**,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路**号。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8月31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07年4月3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10月18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12月8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1月9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6月20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20年4月11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林**在其位于福建省福清市**镇**村**路**号**楼卧室,与吸毒人员陈某甲、陈某乙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2018年8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林**在其位于福建省福清市**镇**村**路**号**楼卧室,与吸毒人员陈某甲、陈某乙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
2019年11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林**在其位于福建省福清市**镇**村**路**号**楼卧室,与吸毒人员陈某乙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
2019年1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林**在其位于福建省福清市**镇**村**路**号**楼卧室,与吸毒人员陈某甲、陈某乙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
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林**在福清市江镜华侨农场场部区路段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判决书、罪犯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毛发样本提取信息表、情况说明、司法鉴定回复函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林**的供述;
4.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人员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二年内先后四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林**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金柱
检察官助理:魏阳妍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林勇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镇**村**路**号;
2.卷宗2册共计9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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