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25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鹤山市**镇**村民委员会**村**队**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7月3日被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7月11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9年10月9日被鹤山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鹤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鹤山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鹤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李兆坤的见证下对被告人林某某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林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林某某在其鹤山市**镇**村委**村鱼塘边楼房二楼内,容留吸毒人员邓某某、谭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同年10月8日晚上,被告人林某某容留吸毒人员邓某某、谭某某、梁某某、邹某某、吴某某、李某某、温某某在上述地点吸食冰毒。次日凌晨,公安机关到场将林某某及邓某某等吸毒人员抓获归案。经检测,林某某、邓某某、谭某某、梁某某、邹某某、吴某某、李某某的冰毒检测结果均呈阳性,温某某的冰毒检测结果呈阴性。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有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结合被告人林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及本案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婉珍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羁押于鹤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四册;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以及值班律师律师证复印件各一份,电子数据光盘两张,均随案移送法院;
4.扣押被告人林某某吸毒工具吸管五条、冰壶三个,暂存于鹤山市公安局,建议依法处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