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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案)_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北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3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里**楼**楼**门**号,捕前住唐山市路北区**园小区**楼**门**号。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至23日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在唐山市路北区**园小区**楼**门**室其家中,容留吸毒人员王某某、张某某、庞某某等人多次吸食毒品。

2019年12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冰壶等物证;

2、被告人林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张某某、庞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强

2020年4月8日 

附:

(此页无正文)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唐山市丰南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八张、单行材料四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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