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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容留卖淫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二部刑诉〔2020〕4X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1196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湛江市**街道**路**号**房,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霞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7日被霞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9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在其管理的广东省湛江市**梅某某街道长安路X号某某按摩室容留潘某某、鄢某某等人卖淫。卖淫女与客人发生完性交易后,林某某从中收取15元作为场地费。2019年11月26日16时许,林某某容留卖淫女潘某某与李某甲在其管理的湛江市吴川市梅某某街道长安路X号“某某”按摩室进行卖淫嫖娼,并从中收取了15元场地费。2019年11月26日19时许,林某某容留卖淫女鄢某某与陈某甲在其管理的湛江市吴川市梅某某街道长安路X号“某某”按摩室进行卖淫嫖娼。后林某某尚未收到鄢某某的场地费就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容留潘某某、鄢某某等人在其管理的某某按摩室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林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罪名以及事实均没有异议,表示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水洲

检察官助理:李均

2020年5月2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坡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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