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二部刑诉〔2020〕2555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61978********,布依族,文盲,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村**村**号,现住金华市婺城区**街道**街**号**室。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某某日内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林某某为非法牟利多次容留周某某、金某某在其所租的金华市开发区西关街道*******从事卖淫活动,并参与分成。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9日,被告人林某某容留金某某与蒋某某在其所租的金华市开发区西关街道上腾街房间内发生一次性关系,林某某分得50元。
2.2020年7月3日,被告人林某某容留金某某与芦某某在其所租的金华市开发区西关街道上腾街房间内发生一次性关系,林某某分得50元。
3.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林某某容留金某某与范某某在其所租的金华市开发区西关街道上腾街房间内发生一次性关系,林某某分得50元。
4.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林某某容留金某某与张某某在其所租的金华市开发区西关街道上腾街房间内发生一次性关系,林某某分得50元。
5.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林某某容留周某某与胡某某在其所租的金华市开发区西关街道上腾街房间内发生一次性关系,林某某分得50元。
2020年9月11日,被告人林某某到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西关派出所主某某,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2020年11月10日,公安机关扣押林某某退出的18930元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金某某、胡某某、张某某、范某某、蒋某某、芦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行政辨认笔录、
行政检查笔录、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刑事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周某某、金某某微信转账交易流水。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多次容留卖淫女进行卖淫活动,并从中获取好处费,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良才
检察官助理:邬雪红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59*******)。
2.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提供法律帮助申请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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