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林某某,也称“林姐”、“芳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01196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河池市金城江区**路**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2019年10月14日由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林某某系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解放南路61号“欣悦**馆”的法人代表。2019年10月初开始,林某某在其经营的旅馆内容留某某某等人进行卖淫活动,并按照“三七开”的方式收取嫖资。2019年10月14日凌晨1时许,兰某某、龙某某来到该旅舍,分别在该旅舍301房、201号房内与某某某、韦某某进行嫖娼卖淫活动。林某某明知某某某、韦某某在该店内卖淫而不制止。当晚,民警将正在卖淫嫖娼的人员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本人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至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莫砾砾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河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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