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二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321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家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2019年6月14日,因吸毒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派出所处行政拘留十日; 2019年7月27日,因拉客招嫖被晋江市公安局龙湖派出所处行政拘留五日; 2019年11月28日,因吸毒被莆田市公安局华亭派出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12月21日被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6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由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0月28日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本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至6月份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在泉州市石狮市**街道**路**巷**号**室其租房内先后四次容留吸毒人员韦某某(已行政处罚)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并为其提供毒品冰毒及吸毒工具。
2019年12月20日在莆田市荔城区**车站旁被告人林某某被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韦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查。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杰锋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8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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