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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容留吸毒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一部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811997********,汉族,大专文化,医生,系北流市**镇**组**号人,租住北流市**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凌晨,被告人林某某在北流市**镇**村**组山上石场处,容留邱某某、陈某某、刘某某、黄某某在其的桂KR****号越野汽车内吸食毒品K粉、神仙水。

2020年6月16日凌晨,被告人林某某在北流市**镇**村**组山上石场处,容留杨某某、何某某、罗某某(均为未成年人)、刘某某、黄某某在其的桂KR****号越野汽车内吸食毒品K粉、神仙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提取笔录及发还清单、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邱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川生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北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案卷材料扫描光盘一张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五份随文移送。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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