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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_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公诉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101197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福州市**前标段公路工程财务人员,出生地福建省南平市,住福建省南平市**区**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长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9月19日,福建省长乐市**路公路工程项目经长乐市发展和改革局立项,以长乐市交通局为业主。其中**标段公路工程(桩号K0+080-K3+400)经公开招投标,2011年9月13日,福建**交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中标长乐市**路**标段公路工程施工监理。2012年2月18日,由潘某甲(已起诉)等人挂靠的吉林省**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中标该标段公路工程施工。中标后,潘某甲与他人合伙,利用其控制的福建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与吉林**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合同,实际上负责施工**路**标段的主体工程。

2014年10月至2015年10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受潘某甲雇请,担任**路**标段财务人员。为使福建**交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现场监理人员对施工质量放松监管、及时在现场工程质量核查文书上签字确认等,被告人林某某在潘某甲的授意下,每月送给监理负责人陈某甲人民币1万元,共计人民币12万元。

2019年6月26日,被告人林某某主动到福州市长乐区监察委员会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记录、到案经过、施工合同协议书、内部劳务责任协议书、施工监理合同协议书、**监理有限公司相关材料、交工验收材料、长乐**路路基路面及桩基探查阶段性汇报、工程款支付材料、银行账号明细等;

2.证人潘某甲、林某甲、郑某某、潘某乙、陈某甲、陈某乙、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长乐**路**标段特殊路基处理段落基桩检测报告、路面调查检测报告、**路公路工程质量缺陷损失鉴定意见汇总。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工作人员钱款共计人民币12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 飞

检察官助理:杨承建

2020年3月31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路**号**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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