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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西藤县**镇**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苍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苍梧县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1月20日由苍梧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驾驶一辆丰田皇冠型轿车在苍梧县**镇的道路和街道上对邢某某驾驶的上海别克型轿车进行追逐、拦截以及撞击,导致邢某某驾驶的上海别克型轿车多处损坏;当邢某某弃车逃至**镇**中学校园时,被告人林某某见状继续驾驶车辆追逐邢某某,并将学校门口的电动拉闸门撞烂毁坏。经鉴定,上述被损坏的电动拉闸门价值人民币796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拦截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海洲

2020年6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西藤县**镇**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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