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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寻衅滋事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04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街**号**门**室。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20年1月20日至2020年2月3日,2020年3月14日至2020年3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9月份,被告人林某某在北京市大兴区**镇**村向董某某、彭某某等多名村民强行索要财物。在村民向村委会反映后,被告人林某某于2019年9月23日9时许进入**村委会持刀恐吓祁某某。

被告人林某某于2019年9月27日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等证人的证言;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董某某、彭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辨认笔录;5.其他: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高爽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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