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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706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02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号,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佛山市南海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林某某与杨某某、田某某等人在佛山市南海区**广场**酒吧内喝酒期间,林某某酒醉后走到陈某某和被害人魏某甲、魏某乙等人所坐的卡10座处,调戏在该卡座处跳舞的两个女性表演者,用手摸了其中一个表演者的大腿。林某某被赶离卡10座后回到卡12座,和同伙一起向卡10座扔酒瓶和盘子等物品,继而双方发生冲突并打斗,双方均有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田某某的伤势属轻伤二级;林某某、魏某甲、魏某乙的伤势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田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魏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晶晶 2020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在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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