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82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住上址。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去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上庄**区**巷无故用拳头捶打被害人宋某某的小轿车。后被害人宋某某与被告人林某某在上址商讨小轿车损坏的赔偿费用时产生争执,被告人林某某在附近拿了一把铁铲欲殴打被害人宋某某时被宋某某的朋友袁某某制止,当中被告人林某某的同案陈某某(另案处理)使用一张红色胶凳砸打被害人袁某某,被告人林某某也用铁铲殴打被害人袁某某的头部。经暨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袁某某符合钝性暴力致全身体表多处软组织挫伤,属轻微伤。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造成被害人宋某某长安牌小型汽车的损失为人民币8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严浩锋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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