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林某甲,曾用名:林某乙,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5日被徐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4日、2019年10月13日、2019年1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徐闻县**镇**农场将**农场**队**、**号格地承包给**镇**村村民谭某某耕种。合同期满后,**农场提出提高土地收费标准为800元每亩每年,谭某某要求给一段时间考虑清楚是否续包。在此期间,**村村民被告人林某甲多次恐吓谭某某,并于2011年开始把该土地强占为已有,种植作物至今。2017年9月9、15、25日广东省**农场多次通知被告人林某甲,告知被告人林某甲立即停止对该土地的耕种,但被告人林某甲依旧拒绝归还。广东省**农场治安队多次阻止林某甲对该土地进行种植,被告人林某甲不听劝阻,仍对该土地继续种植。2017年9月21日,广东省**农场组织人员对被告人林某甲强种在该地上的菠萝苗进行清理,被告人林某甲则组织多人进行干扰。经徐闻县国土测绘队对被告人林某甲强占的土地进行测绘,测绘出被被告人林某甲强占的土地亩数为12.2888亩。经计算,按2011年按每亩每年600元的收费计租,2012年至2017年按每亩每年800元收费计租,被被告人林某甲累计强占的土地租金为66359.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合同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翁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强占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华巍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徐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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