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66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3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区**镇**村委**队**号,暂住龙岗区平湖街道**社区**路**号**房。2019年7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8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1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2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寻衅滋事案,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4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酒后步行经过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路路段时,用携带的钥匙将停放在路边的多辆小汽车的车门、叶子板等处划花。经鉴定,被损坏的赣G20***小汽车损失价格为1000元人民币、粤BY7***小汽车损失价格为6000元人民币、粤B5E***小汽车损失价格为1200元人民币、粤KHS*** 小汽车损失价格为3600元人民币。2020年9月11日,被告人林某某在平湖街道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文书,被告人身份材料、前科材料,抓获经过,车辆行驶证、车辆保养维修估价单,情况说明;2.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林某某供认不讳;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张某某、何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深龙岗价认定[2020]10850号、10851号、10853号、1085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截图、被划花车辆拍照,现场监控视频1盘及视频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某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肖宇连
检察官助理 陈晓琳
2020年12月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6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3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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