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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寻衅滋事案)_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二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镇**村**号,未婚,无业,政治面貌:群众。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6日22时许,同案人谢某某、黄某某(均已判决)与被告人林某某等人去到湛江市霞山区人民西五路的“云霞”休闲会所要求该会所提供“桑拿服务”,在遭到该会所工作人员拒绝后,遂与该会所员工发生争执。接着,谢某某打电话给李某甲(已判决),李某甲召集人员,由李某乙(已判决)驾驶一辆粤GC****吉普车搭载李某甲、李某丙、黄某甲、李某丁(均已判决)等人来到会所处,紧接着,多名男子也乘坐一辆吉普车来到会所处,此时,会所经理胡某某也带着多名员工回到该会所,期间双方发生争吵,接着谢某某带领着黄某乙、林某某等人及另一辆吉普车的多名男子持刀、持棍追打胡某某等人并打砸会所的玻璃门等其他物品。该会所员工周某某被被告人林某某持刀砍伤背部,胡某某在躲避谢某某等人追打过程中,在会所三楼处坠楼死亡。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某符合高坠致颅脑损伤及肝破裂、肾破裂、右侧肋骨骨折造成的创伤性休克死亡;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家属分别赔偿死者家属和周某某各5000元,取得了死者家属和周某某的谅解。被告人林某某于2014年12月4日到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侦大队投案,同年12月5日被霞山分局取保候审,因传唤不到案,霞山分局重新对其上网追逃,被告人林某某于2019年11月27日到霞山分局办案中心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同案人谢某某 、李某乙、黄某甲、李某甲、李某丁、黄某乙、李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证人陈某某、伊某某、王某某等15人的证言;

5照片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6人口信息资料、到案经过、同案人刑事判决书、协议书、收据等书证;

7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随意毁坏财物、殴打他人,导致一人轻伤,一人在逃避追打过程中坠楼身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自首情节,且已对被害人及死者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志成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4767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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