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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寻衅滋事案)_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桃检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041953********,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栋**户**楼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桃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七台河市公安局桃山分局执行。2020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桃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16日至22日期间,七台河市桃山区学府自建区居民被告人林某某组织串联自建区40余名居民,强占桃山区学府社区四楼会议室,携带生活用品在会议室内生活、居住,经社区干部劝阻仍拒绝离开,严重扰乱学府社区正常工作秩序。林某某还多次串联、煽动自建区居民通过在政府动迁接受采访、政府干部宣讲动迁政策期间起哄闹事及在自建区微信群内发布虚假言论等方式给政府部门施压,影响学府自建区棚户区改造工程工期进度。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侦查,2019年8月22日14时许,七台河市公安局桃山分局民警持拘传证在桃山区学府社区**区**栋**户**房被告人林某某家中将其传至桃山分局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林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 证人姜某某、李某某、孟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

5.现场监控视频 。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宏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23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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