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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1946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4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22时许, 被告人林某某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步行街嘉十酒吧与罗某某谭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黄某某、“**”、多名男子喝酒。至次日2时许,林某某谭某某罗某某等人离开酒吧在门口路边等车,期间与喝酒后正在旁边等车的被害人李某某胡某某冯某某发生口角,双方继而争吵起来,林某某谭某某罗某某等人将李某某胡某某冯某某围住。后谭某某罗某某先后从地上捡起砖头砸向李某某胡某某,双方推打起来,林某某罗某某与多名男子又上前追赶李某某胡某某,对二人拳打脚踢一番,致李某某胡某某受伤,后林某某谭某某罗某某等人逃离现场。经鉴定,李某某头部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胡某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2020年6月16日,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员工宿舍抓获林某某林某某如实供述上述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胡某某的陈述;4.同案人罗某某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与他人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铭财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在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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