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琼检一刑诉〔2020〕Z27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 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路**号**花园**栋**房,住海口市美兰区新埠岛**村,无业。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经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因本院作不起诉决定,于2020年5月11日释放;因本院撤销不起诉决定,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1月1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及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等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08年以来,叶学干(已起诉)在海口市以放高利贷为业,在放贷后以利滚利的方式肆意累加被害人的欠款数额,在追债过程中带领冯学政、韩某某、林某某、王德亮、吴某丙(均已起诉)等人以威胁、恐吓、非法拘禁等方式逼迫被害人还款。2016年后,冯学政以同样的方式开始在海口市地区非法放贷,并先后纠集、指使王佳威、林道禹、王某某、周某某、蒙某某(5人均已起诉)、闫某某(已死亡)和被告人林某某等人非法追债。叶学干作为冯学政的舅舅,在冯学政非法追债遇到困难时,为其出面解决矛盾,逐步形成以叶学干、冯学政为首, 韩某某、林某甲、王德亮、吴某丙、王佳威、闫某某、林道禹、王某某、周某某、蒙某某、林某某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组织采用上门滋扰、跟踪、威胁、恐吓、殴打等暴力、软暴力手段非法追债,其行为极其恶劣,对海口市治安秩序造成重大影响。
2017年期间,被害人吴某乙向冯学政高利息借款,因利滚利导致债务无法偿还;被害人吴某乙因租车、修车等费用欠被告人林某某债务。2017年底的一天,冯学政指使他人到海口市海甸岛**路吴某乙的家门口、楼梯的墙壁、楼下的外墙喷“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杀!杀!杀!”等字样。2018年2月8日,冯学政带领王佳威、周某某、王某某、蒙某某等人到吴某乙家砸门、半夜在吴某乙家吃烧烤、喝酒滋扰吴某乙家人,吴某乙家人报警后冯学政等人才离开。2018年7月5日凌晨,林某某伙同多名朋友在海甸岛的**酒吧找到吴某乙后,将吴某乙带至海甸岛一烧烤园使用殴打的手段威胁吴某乙还钱,吴某乙借上厕所的借口予以逃脱。2018年8月29日,冯学政带领林某某和闫某某等人在海口国贸**酒吧找到吴某乙,冯学政便用啤酒瓶砸吴某乙的头部致伤,并将吴某乙带到海口市琼山区**路的一个巷子里殴打、恐吓吴某乙还款。2019年1月的一天,林某某伙同冯学政、王某某在海口市美兰区**路一夜宵店看到吴某乙,便将吴某乙围住,威胁、恐吓吴某乙还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品照片、户籍信息、扣押物品清单等物证、书证;
2.证人吴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林某某和同案人叶学干、冯学政、王某某等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破坏社会秩序,结伙多次随意殴打、恐吓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副 检 察 长:陈 才
检 察 官:何春艳
检 察 官:高彩玉
书 记 员:邱世伍
2020年12月11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 移送全部案件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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