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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寻衅滋事案)_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公诉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6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福州市长乐区******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8年3月7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2018年4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13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3月1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自愿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福州市长乐区**镇**村**老人协会(案发时未在长乐区民政局登记成立,以下简称老人会)系由**村**自然村村民自发组织的,由年满49周岁以上的村民自愿组成,并由**村下辖的**村民生产队、*甲村民生产队、*乙村民生产队各推荐三名成员为老人会理事,再由九名理事推荐产生一名会长、一名会计、一名出纳,每个村民生产队各占其中一个名额。其中,2012年冬至至2014年冬至由林鸿鹏(在逃)当会长,林某光(已判决)任出纳,林某华(已判决)任会计,理事林新艳、林某应、林某柱等六人;2014年冬至至2016年冬至由林某柱当会长,林某光任出纳,林某华任会计,理事被告人林某某及林新艳、林某应等6人;2016年冬至至案发由林某某当会长,林某光任出纳,林某华任会计,理事林新艳、林某应、林某威、林某柱等6人。自2010年起,老人会形成以会长为首,老人会部分理事如林某华、林新艳等为固定成员的犯罪恶势力集团,打着为村民争利的幌子,以长乐市*甲针织有限公司、长乐市**花边有限公司、长乐市*乙针织有限公司多占用**村集体土地为由,不通过合法、正当渠道,而是多次组织、煽动老人会成员对厂方进行寻衅、威胁,进行敲诈勒索犯罪,并约定从敲诈勒索所得的款项中为积极参与寻衅、威胁人员支出人民币200-300元不等的报酬。林某剑(已判决)身为**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党支部书记,组织纪律涣散,明知**老人会实施敲诈勒索,仍予以放纵并从中帮忙。林某某作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老人会会长组织了对长乐市*乙针织有限公司的寻衅滋事犯罪。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02年10月26日,长乐市*乙针织有限公司以人民币598740元价格,获得长乐市国土局位于**村境内(长乐市**工业区)6800平方米(10.2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土地登记为工业用途,并于2005年经长乐市政府批复同意。

2017年12月22日13时许,长乐区鹤上镇**村**老人会成员在会长被告人林某某组织下,为了想达到最终敲诈勒索的目的,一起到*乙针织有限公司寻衅闹事。林某某伙同林某炽、林彬官(均已判决)组织大家推围墙,林某良、林某威、林某官、林某强、林新块、林新艳(均已判决)除了推围墙,还用石块砸厂里玻璃等物,林某应(已判决)用锄头砸墙,林某良用锄头砸厂门卫室,林某威用锄头砸大门电机。进入厂大门后,林鸿鹏、林彬官先动手殴打了陈某泉,随后,林鸿鹏、林某官、林某炽、林新艳、林某强及林某春、林某迟(均已判决)等人动手殴打了陈某勇、陈某兴、陈某铭、陈某寿、林某香。林彬官、林某炽还用木棍、林春生(已判决)用石头、林新块、林某威用锄头、林新艳、林某迟、林某良、林某钱(已判决)等人动手殴打了陈某国,致其受伤倒地。经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陈某国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陈某勇、陈某兴、陈某铭、陈某寿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林某香的损伤未达到轻微伤。经长乐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乙针织有限公司被打砸损毁的玻璃、花边机等7项财物直接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1925元。

经福建省地质测绘院测量比对,*乙针织有限公司厂房超出审批红线范围,超占土地面积524.91平方米,2017年12月25日长乐市国土局对*乙针织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土地,并处罚款人民币5249.1元。

2018年3月6日,被告人林某某主动到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投案,次日被取保候审,期间经传唤不到案,同年4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在逃,2019年12月13日再次到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呈请到案经过报告书、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长乐区民政局出具证明、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长乐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审批表、建设用地批准书、征询公告、长乐市宗地地价评估报告表、村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长乐市人民政府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供给长乐市*乙针织有限公司建设厂房及附属设施的批复、**镇人民政府出具情况说明、长乐区国土资源局关于*乙针织有限公司用地情况说明、**村党支部出具的证明、福州闽航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注册会计师执行商定程序的报告、福建省地质测绘院出具的情况说明等;

2.证人黄某康、黄某城、黄某林、陈某美、林某同、黄某笑、陈某铭的证言;

3.同案人林某柱、林某华、林某剑、林新艳、林新块、林彬官、林春生、林某应、林某光、林某炽、林某良、林某强、林某威、林某钱、林某春、林某官、林某迟的供述与辩解;

4.被害人陈某国、陈某寿、陈某泉、陈某勇、陈某兴、林某香的陈述;

5.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

6.鉴定意见:长乐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财物损失的价格认定结论书、长乐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7. 长乐市*乙针织有限公司被打砸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长乐区**镇**村**老人会出于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多占用村集体土地为借口向辖区内厂家索要所谓赔偿款,而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进行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犯罪,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被告人林某某在当**村**老人会会长期间,作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组织、领导老人会成员对*乙针织有限公司人员进行随意殴打,致一人轻伤二级,四人轻微伤,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厂方财物价值计人民币1192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林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被告人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明旺

检察官助理:林金娇

2020年3月20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长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及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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