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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寻衅滋事案)_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公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11996********,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区*****号楼***室,户籍在福建省宁德市**镇**村**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宁德市公安局东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东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30日3时26分,被告人林某某在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君裕东湖小区高架桥下因琐事与女朋友阮某某在电话中发生争执。被告人林某某为发泄情绪,持一铁质扳手将停放于高架桥下的闽******、闽******、闽******、闽******、闽******、闽******六部小车的挡风玻璃或车身砸坏。经宁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车辆直接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7217元。

2019年1月11日,被告人林某某到宁德市公安局东侨分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分别赔偿被害人郭某某5000元、张某某1650元、孙高州1000元、陈某某1800元、钟某某1200元、兰某某520元,均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德市公安局东侨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以及提取的谅解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阮某某陈述;

3、被害人陈某某、孙某某、郭某某、张某某、钟某某、兰某某陈述;

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宁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

6、宁德市公安局东侨分局制作的车辆被砸照片、现场示意图等;

7、宁德市公安局东侨分局民警提取的案发现场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章 勇

代理检察员:缪婧巧

2020年1月7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宁德市东侨区**号楼**室,联系电话1880503****;

2.案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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