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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公开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诉刑诉〔2019〕25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9月5日被上杭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31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5月22日至6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以来,赖某某(另案处理)非法从事高利放贷并通过暴力讨债手段谋取经济利益,拉拢纠集刘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林某某等人,逐步形成以赖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团伙成员固定,经常聚集在一起,有组织的在上杭县境内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一、寻衅滋事犯罪

1.2013年6月至2017年间,蓝某某因赌博向赖某某借高利贷后无力偿还,赖某某便多次打电话威胁、恐吓某某,并纠集被告人林某某等人多次到蓝某某位于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家中,采取言语威胁、恐吓、砸门、喷漆等手段,逼迫蓝某某偿还高利贷债务,严重影响蓝某某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经鉴定,被砸坏大门损失价值人民币836元。

2.2013年至2018年间,李某某因赌博向赖某某借高利贷后无力偿还,赖某某纠集被告人林某某等人多次采取言语威胁、恐吓、喷漆等手段逼迫李某某偿还高利贷债务,严重扰乱李某某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

3.2013年至2018年间,梁某某因赌博向赖某某借高利贷后无力偿还,赖某某纠集被告人林某某等人到上杭县**镇**村**路**号梁某某家中多次采取言语威胁、恐吓等手段逼迫梁某某偿还高利贷债务,严重扰乱梁某某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

4.2014年至2017年间,吴某某因赌博向赖某某借高利贷5000元后无力偿还,被告人林某某便多次打电话威胁、恐吓吴某某,后赖某某指使被告人林某某等人将吴某某强行带至上杭县临城镇品馨名茶一包厢内实施殴打,逼迫其写下借款8000元的借条。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赖某某因多次电话威胁、恐吓吴某某偿还高利贷债务无果后,赖某某纠集刘某某等人到上杭县临江镇诚信二手车行再次对吴某某实施殴打,并逼迫其写下借款11000元的借条。

5.2016年7月至8月间,赖某某得知孔某某(另案处理)在福建省上杭县**镇**村**巷**号其家中开设赌场,后纠集被告人林某某等人以威胁等手段向孔某某强行索要每天100元的保护费,共计索要人民币约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蓝某某、江某某、范某某等人的证言; 2.被害人蓝某某、孔某某、吴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上杭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5.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二、非法拘禁犯罪

2014年间,黄某某因欠赖某某高利贷债务无力偿还,赖某某与被告人林某某以张成隆口头为黄某某担保为由多次电话威胁、恐吓张成隆,逼迫其偿还高利贷债务。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13时许,赖某某、被告人林某某等人强行将张某某先带至上杭县临城镇丽水鑫城地下车库进行殴打,后又带至上杭县临城镇龙翔大道一山上再次对张某某实施殴打,逼迫其打电话筹钱,直至20时许张某某哥哥送6000元到上杭县紫金大酒店一包厢内,并逼迫张某某写下借款6200元的借条后才让其离开,非法剥夺张某某人身自由长达7小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三、开设赌场犯罪

2013年间,杨某某、赖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上杭县东环小区杨某某经营的茶叶店内、上杭县**镇**村曾某某家、上杭县**镇**社区**巷**号谢某某家及上杭县**镇**路**号庄某某家等地以扑克牌赌“九点半”的形式聚众赌博,其中被告人林某某在赌场负责维持秩序、望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杨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2.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3.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伙同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为强索高利贷债务,多次伙同他人威胁恐吓他人、任意损毁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为索取高利贷债务非法拘禁并殴打他人;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蓝姗姗

2019年7月19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上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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