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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寻衅滋事罪)(公开版)_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20〕1696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66******,汉族,初中文化,滑县**厂退休工人,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人,住滑县道口镇**号。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07 年8月30日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1日中午,被告人林某某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滑县道口镇人民路**公寓楼下时不慎摔倒致左腿受伤。周围群众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当日13时许,滑县中心医院急救值班医生赵某某、护士邓某某来到现场,经初步诊断林某某左腿骨折,并将林某某抬到担架上。林某某被抬上担架后突然情绪激动,辱骂医生护士,用手机将邓某某的头部打伤。赵某某报警,滑县公安局道口派出所民警张某某带领队员张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前来处置警情。在处警过程中,林某某对民警进行辱骂,并用拳头殴打民警张某某的枕部导致红肿。经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邓某某面部软组织创、左眼挫伤的损伤均已构成轻微伤;张某某头皮挫伤的损伤已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监控视频截图、伤情照片,打人手机照片;2.被告人林某某户籍证明、非中共党员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前科判决书、到案经过、出警经过、中心医院工作证明、人民警察证复印件、林某某暂不适宜关押的情况说明、河南省滑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滑县中心医院诊断证明书;3.证人赵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刘某某、雷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某、邓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静

(院印)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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