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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开设赌场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348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21995********,汉族,大专,住浙江省三门县****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3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担任“阳光在线”百家乐境外赌场在境内的洗码人,其百家乐赌博账号从上线洗码人何某某(刑拘在逃)获得,在三门县内发展下线赌博人陈某某、祁某某。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出售百家乐网络赌博筹码给陈某某等人至少8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支付宝转账图片、认罪认罚情况记录表、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祁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归案经过;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检查笔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

5. 电子数据: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在明知他人担任百家乐赌博网站代理接受投注的情况下,为他人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海青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羁押在三门县看守所。

2.侦查卷九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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