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7〕2407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80********,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中山市**镇**街**巷**号。2017年9月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林某甲在我市**镇**市场其经营的**店内,提供麻将桌、麻将等供他赌博,抽取毒资。
2017年8月1日23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蜡烛店内,抓获林某结、林某权、何某松等参赌人员,并当场缴获赌博用扑克牌1副、赌资670元。同年9月5日,公安人员在该镇**路**洗车店内将被告人林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龙恩
2017年12月21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被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
3.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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