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林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432号 

被告人林某某,绰号***,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619******2453,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住弋阳县********2015年10月28日因赌博被上饶市万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3日;2018年6月26日因赌博被九江市武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3日院批准,于2020年7月14日被丰城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10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1月9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至2015年9、10月左右,被告人林某某经邬某某介绍在本市剑南街道**村杜某某(另案处理)等开设的赌场里以“装宝”形式赌博,同时该赌场按每一万元3%-4%不等的比例中抽取楼钱,楼钱由赌场股东和当场装宝人员平分,被告人林某某在该赌场抽头获利两、三千元左右。

2015年4月份,胡某甲(已判刑)在其外甥结婚前找到杜某某,称要在本市曲江镇**村开几天“宝场”,让杜某某帮忙邀“脚”(参赌人员),并承诺给予一定好处,杜某某遂安排林某某到该赌场以“装宝”形式赌博,同时该赌场按每一万元3%-4%不等的比例中抽取楼钱,楼钱由赌场股东和当场装宝人员平分,被告人林某某在该赌场抽头获利七、八千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前科情况;2、证人邬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结伙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属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林某某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春虹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