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24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现住广东省化州市**农场**队**线省道自家私人住宅。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4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经本院批准后被化州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6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伙同伍某某、曾某甲、曾某乙、黄某某(后四人均刑拘在逃)经密谋后,于2019年8月份在林某某位于化州市**农场*8队**线省道的住宅一楼大厅处,开设一个以“骨牌”为赌具,以赌“牌九”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的赌场,赌注10元起,上不封顶。被告人林某某负责提供场地和赌具,并抽水获利,其本人交待共获利人民币23000元;伍某某和曾某甲在赌场放高利贷;曾某乙、黄某某则通过轮流做庄各自自负盈利。赌场每天参赌人员约20人;2020年1月3日,公安机关对该赌场进行查处,当场将林某某等人抓获,并扣押赌具、赌资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扣押清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海 容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押于茂名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共叁册;
3、附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附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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