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公刑诉〔2019〕22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211981********,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海丰县**镇**小区**栋**号(户籍所在地:海丰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8年9月2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海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海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8年12月7日、2019年2月13日二次退回海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海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3月11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28日至9月1日期间,被告人林某某伙同吴某某(另案处理)在互联网上开设一投注外围足球的赌场,提供赌博网站的网址、帐号、密码等给赌博人员马某某在互联网上进行赌博,赌博以虚拟货币投注的形式进行,约定每个星期一再以现金结帐一次,并按照投注金额的百分之二给参赌人员“返水”。至同年9月1日止,被告人林某某、吴某某在其开设的上述赌场接受马某某投注共人民币1061342元,扣除“返水”的钱款后,帐面上共赢取马某某人民币183572.16元。同日,被告人林某某电话联系马某某要求其支付所输钱款,马某某无法偿还,遂向海丰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报案,随后,被告人林某某在海丰县**镇**鞋厂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被缴获作案工具苹果牌手机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上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丰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陈继江
2019年4月18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张,本院讯问笔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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