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公诉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5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居委**路**巷**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12月10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9年11月上旬至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林某某先后5次在揭阳市榕城区**办事处**医院医生宿舍楼下,利用赌具扑克牌以“满九”的方式开设赌场,吸引过往路人到场参赌。该赌场赌注为人民币10元,无翻倍并以现金结算,林某某从中非法获利。2019年12月9日23时许,公安机关查处该赌场,现场抓获林某某及参赌人员黄某某、何某某、王某某、陈某某(以上四人均己作行政处罚)并查获赌具扑克牌一副、赌资人民币18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赌具扑克牌一副、赌资人民币1885元;2、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无犯罪前科证明、抓获经过、其他证明材料;3、证人黄某某、何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克彬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认罪认罚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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