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3221986********,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隆昌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泸定县**镇**路,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9日被汉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汉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世界杯足球赛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因无法在田某某(已起诉)处取得“皇冠网”站网络赌博代理盘,以铁某某的名义在田某某处取得一个每日下注金额为20万元的赌球代理盘。林某某与田某某在该代理盘各占50%的股份,返水比例为投注金额的1.55%。林某某在代理盘内除自己下注以外,还接受余某某、铁某某、王某某等人的投注。该网络赌球代理盘投注金额共1311295元,返水10161.50元,林某某共获利111862.5元。
被告人林某某于2019年5月9日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退缴5.5万元,其中5万元存于汉源县公安局,0.5万元存于汉源县财政专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在案为证;被告人亦有供述与辩解在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代吏蓉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泸定县**镇**路,联系电话:1354036****,1550835****(保证人)。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5.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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