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邛检公诉刑诉〔2019〕236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0194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住四川省邛崃市**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8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保证人:徐某某),2019年4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保证人:徐某某),同日交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底以来,被告人林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租用邛崃市文君街办文南路林家茶园民房开设赌博场所,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从中抽头渔利8000元。2018年10月3日被邛崃市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
被告人林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及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治安管理法规,开设赌博场所供违法人员从事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怡
2019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28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取保候审决定书壹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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