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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开设赌场案)_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孝检一部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汉族,24岁,199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1411241996********,专科文化,吕梁市******村人,无业,住本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9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林某某于2019年2月7日在“**游戏平台”注册游戏账号(游戏ID:******,昵称为:a**公寓一林某某),后注册为游戏代理,以“炸金花”的游戏方式参与赌博活动,发展下级游戏玩家十八名,为下级玩家提供赌博平台,及买卖游戏豆豆的活动,并通过“炸金花”赌博活动从下级玩家中抽取游戏豆豆,至2019年4月28日,被告人林某某在该游戏平台共计提取游戏豆豆167427个,经查证,1个游戏豆豆,折合人民币为0.1元,共计牟利1.67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

2、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证据数据解释、林某某账户信息、林某某游戏账户及发展玩家、游戏账户短信交易记录、游戏豆豆进出交易记录、提取豆豆汇总、3.13网络赌博案起诉意见书、前科劣迹调查表、数据光盘等;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法,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被告人林某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孝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云霞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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