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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开设赌场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1〕58号 

  被告人某某,女,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76********,汉族,初中文化中国共产党党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街道**,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开设赌场案,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至2020年2月,被告人林某某通过微信建立赌博群,吸引参赌人员加入,利用“星悦浙江麻将”APP软件开设网络赌场,并以收取“房费”名义抽头渔利,共计抽头渔利人民币45000余元。

2020年7月27日,被告人林某某在北仑区**街道**路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已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笔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袁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等;

5.电子数据:微信交易记录后台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方双寿    

                                               2021年1月2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5746****;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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