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崇检刑诉〔2021〕37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84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崇州市,住崇州市**镇**村**组。2020年7月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崇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开设赌场案,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林某某使用手机注册闲聊APP后,开设闲聊群“2222”,通过微信及微信朋友圈发布邀约的方式,邀请好友加入闲聊群“2222”在四川游戏家园APP进行网络赌博活动,为赌客提供网络赌博活动房间,同时利用其本人、丈夫和父亲的身份信息注册的闲聊号进行网络赌场经营和管理,并收取赌客的开房费用。经成都万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本案涉及3个用户ID用于收取3元、4元、5元房费,涉及94356笔收入,金额470696.00元。
2020年7月1日,被告人林某某主动到崇州市公安局投案,公安机关扣押作案工具OPPO手机一部。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主动退出非法所得23.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及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闲聊群的方式招揽赌客,并设定赌博规则,组织他人在四川游戏家园平台进行赌博,利用该闲聊群进行控制、管理和抽头渔利,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网络赌博活动的行为,情节严重,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行为,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崇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勇
2021年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及起诉书等诉讼文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5.随案移送赃款23.6万元及作案工具OPP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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