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19〕461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镇**村**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8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委托辩护人李伟波,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被告人林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镇**市场做生意时分别结识了陈某某(已判刑)和“上家”。“上家”提议被告人林某某帮自己写单,非法接受群众投注“六合彩”赌博。被告人林某某答应,找到陈某某帮忙写单。2018年3月起,陈某某在其经营的佛山市南海区**镇**大道**照相馆写单,接受群众投注“六合彩”赌博。被告人林某某按投注金额的2%收取提成,陈某某按投注金额的3%收取提成。陈某某多数通过微信接受“六合彩”投注,每期接受投注后,扣除自己提成及赔付款后将余额通过微信转给林某某。被告人林某某收到投注款后,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镇**公园的停车场,将扣除自己提成后的余额交给“上家”。从2018年3月份至陈某某被抓获,林某某共接受“六合彩”投注额约人民币28万元,其中通过微信转给被告人林某某171280元,为赌资来往。
2019年2月28日21时许,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镇**大道**照相馆内抓获陈某某及3名投注赌博人员,当场起获陈某某1台手机、1台平板电脑、接受六合彩投注的单据33张,涉案赌资人民币1419元。2019年8月21日16时许,民警经侦查在佛山市南海区**镇**市场**店抓获被告人林某某,扣押林某某1台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2月1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伟彬
附:
1. 被告人林某某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 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