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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6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广西武宣县,住武宣县**镇**街**号。因赌博行为于2020年6月7日被武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武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武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自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6月6日期间,在武宣县**镇**街**号自己楼房的一楼内无证经营一家麻将馆,平时摆设8张自动麻将桌,供附近的人员到其家中打麻将赌博,并向参与赌博的人员每天每桌收取30元的“台租”费。2020年6月6日下午,公安机关在林某某家中一楼客厅当场查获林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等24个参与赌博人员,次日均给予行政处罚,同时收缴林某某提供的赌具麻将桌8张、麻将16副,罚没收缴赌资共10,673元。据林某某供述,从其经营麻将馆至案发时止共收取台租二千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威墩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武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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