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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开设赌场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56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张家港市**镇**游戏室员工住福建省连江县**镇**村**湾**号。被告人林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30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陈健,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林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8月29日期间,被告人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张家港市**镇**路**号**游戏室内摆放1台“谁与争锋”游艺机、1台“龙门水将”游艺机、4台斗地主游艺机共计18个机位开设赌场,进行赌博活动,涉案赌资共计人民币108余万元。经鉴定,上述游艺机为18台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6台游艺机(照片);

2.微信账单、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练某某滕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张家港市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

6.张家港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寇建坤

检察官助理:沈立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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